悦达投资:悦达投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13 17:08:56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由公司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配合投资者关系责任人与管理部门的工作,为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财务支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各类投资者说明会:包括现金分红说明会及其他说明会;
(四)电话、传真、邮件咨询;
(五)网络交流:包括公司网站和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
(六)现场参观、座谈;
(七)路演;
(八)一对一沟通;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邮寄资料;
(十一)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是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的所有公告应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及报纸上公布,投资者应以上述指定网站与报告披露的信息为准。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总会计师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出席媒体说明会。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九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上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行业市场、发展战略、组织架构、运营管理、财务会计、产品技术等状况,并对公司经营战略与发展前景有深刻的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金融证券、法律财税方面的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及心理承受能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路演以及媒体宣传材料等各种稿件。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做好电话咨询服务工作,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针对无法及时回复的重要问题或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与建议,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人员填写《悦达投资投资者咨询问题及建议的反馈表》,及时反馈至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并负责跟踪该事项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预约制度,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保密协议》、《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至少两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
确认。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3日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