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和修订及制定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12 16:52:47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5-050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改《公司章程》
和修订及制定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能源”或“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召开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和修订及制定相关制度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相应对公司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和制定(具体修订及制定内容见附件)。本次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部分制度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修订一并对公司其他各项管理制度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因取消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统一修改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权,删除“监事”相关条款及描述;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均统一进行修改,且不作单独审议。
公司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修订及制定情况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财产对公司的
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书、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事会秘书、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
程师。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新增 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
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额。 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股,以
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向特定对象发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二十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第定收购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