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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能源: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12 16:52:47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11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忠实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二)信息披露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获得信息的机会;
(三)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有关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公司重大事项披露由董事会负责,并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凡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的事项,公司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定期报告。
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一)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刊登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有关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披露。
(五)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六)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七)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八)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九)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九条 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3.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4.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5.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6.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7.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9.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4.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5.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7.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临时报告披露的标准和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五)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变化的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二)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十一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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