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记食品: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12 15:32:46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门运用审计方法对各中心及下属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法规所进行的学习与研究。公司审计部会同公司培训部,确定后续教育的形式、内容,并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门。公司审计部门及内部审计人员职责是:
(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适应集团专业化管理需要,健全内部经济监督、检查机制,保证集团财产的安全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为主要职责的内部审计制度;
(2) 监督集团各级成员公司、各职能中心、各管理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
(3) 监督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计划和预算的落实及执行情况;
(4) 对内部财会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应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 对公司各职能中心、各管理本部及下属公司的资金、财产、权益的安全完整进行审计监督;
(6)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各职能中心、各管理本部及下属公司经济核
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审计;
(7) 总结与研究公司各职能中心、各管理本部及下属公司的财务状况,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与整改措施;
(8) 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
(9) 对公司基建、技术改造、重大维修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
(10) 对公司各职能中心、各管理本部及下属公司有关重大经营方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
(11) 负责对公司各职能中心、各管理本部及下属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离任、调任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
(12) 对承包、租赁经营的经济责任和负责人离任的经济责任情况,对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情况,以及以公司资产抵押贷款或对外提供担保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及时将审计报告呈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
(13) 负责建立和健全审计制度、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等,认真作好审计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14) 指导与监督有关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派驻内部审计人员;
(15) 负责各职能中心、各管理本部及下属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考核工作;
(16) 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逐步健全内部审计规范,提高审计人员素质,为企业培养财务与市场管理人才;
(17) 审计部门应在每季度或半年结束后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一次例行内部审计,平时进行不定期审计。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建设:
(1) 审计部应根据企业发展的规模、审计的范围和审计工作的经常化、
专业化的要求及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等业务骨干组成集团内部审计队伍;
(2)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中取得的财务收支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3) 当遇有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要求计划、财务、技术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参与并组成专项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4) 审计人员按本制度规定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对审计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处分;
(5)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在确定审计方案前提出声明并予以回避。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6) 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著、对集团贡献突出的,应按集团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渎职、泄露公司重要经济秘密的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给公司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条 内审工作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内审工作对公司各职能中心、各管理本部及下属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 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贯彻执行公司经营目标、财务预决算以及有关投资、财务、资产管理等政策规章情况;
(3) 对资金收支计划、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或协议)的执行情况审计监督;
(4) 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5) 对市场营销业务人员行为是否规范;市场费用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市场经营活动是否真实相关、合理、合法等方面审计检查;
(6) 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7)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对公司各职能中心、各管理本部及下属公司各项决策、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9) 负责对各单位经营管理中的风险管理、重大问题或非常事件进行审计;
(10)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11) 对各单位负责人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12) 对承包经营或委托承包经营决算的审计;
(13) 对承建投资项目概(预)算、决算的审计;
(14) 除以上各项规定的审计事项以外,审计部有权对各单位财务收支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有权对公司各单位的基建及维修项目预、决算和施工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15) 对各职能中心、各管理本部年终经营结果进行审计;
(16) 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对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审计。
(1) 审查贯彻执行公司经营目标、财务预决算以及有关投资、财务、资产管理等政策规章情况;
(2) 对资金收支计划、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或协议)的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 对市场营销业务人员行为是否规范;市场费用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市场经营活动是否真实相关、合理、合法等方面审计检查;
(4) 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5)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对各项决策、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7) 负责对经营管理中的风险管理、重大问题或非常事件进行审计;
(8) 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9) 对各公司负责人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10) 对承包经营或委托承包经营决算的审计;
(11) 对承建投资项目概(预)算、决算的审计;
(12) 除以上各项规定的审计事项以外,审计部门有权对审计范围内单位财务收支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有权对公司各单位的基建及维修项目预、决算和施工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13) 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对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计部门可以对企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是:
(1) 要求报送资料权: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按规定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凭证、财务报表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文件、资料等。
(2) 决策建议权: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部门或者所属经济实体的有关会议。有权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有权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一般建议权:
(1) 有权对各管理本部及下属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进行评价,进而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 有权就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纠正改进措施、处理违反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意见:
①就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出建议;
②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③对严格遵守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建议予以
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 检查权:
(1) 有权检查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凭证、账表、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2) 有权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追踪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权:有权对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调取证明材料。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十六条 采取行政措施建议权:
(1)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将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由审计部负责人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2) 经董事会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证据和资料的,审计部门有权予以暂时封存或扣留。
第十七条 其他权限:
(1) 没收账外资金上缴公司的权力;
(2)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审计处理意见的权利。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1) 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2) 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通知后直接进点;销售市场突击抽查及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3) 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4) 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 审计人员以现有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后,草拟意见书(或管理建议书)或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