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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0-10 19:48:3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宇侬律师、崔兢赫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增加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正本或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具体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
开。会议通知以电话及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9 名,实
际参加表决董事 9 名。董事会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1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 2025 年 8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告了《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 年 9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告了《关于增加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合法合规性、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5 时在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5 号楼北京文津国际酒店四层会议室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王翼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
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共 72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31,383,4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2334%。
其中,通过现场会议及视频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73,422,83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2.1670%;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2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7,960,5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664%。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包括委托代理人)共 72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5,045,42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556%。其中,通过现场会议及视频会
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包括委托代理人)共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72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5,045,4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556%。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四)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也以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均符合《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并按照《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 表决结果
经核查,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5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以及办理授信额度项下借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 114,706,4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742%;反对票 2,387,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0%;弃权票 114,289,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9.39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2,367,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包括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034%;反对票2,387,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包括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704%;弃权票 28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包括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62%。
表决结果:未通过。
2.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 112,659,8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897%;反对票 4,392,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84%;弃权票 114,330,9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0,321,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包括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008%;反对票4,392,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包括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960%;弃权票 331,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包括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32%。
表决结果:未通过。
3. 《关于增补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 229,629,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18%;反对票 1,232,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25%;弃权票 522,2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3,291,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包括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403%;反对票1,232,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包括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86%;弃权票 522,2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包
括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11%。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均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不含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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