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10 19:42:58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认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四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地减少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办理资金支付时,财务产权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八条 财务产权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当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应采取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等必要的措施保护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及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