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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心科技: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10-10 19:30:15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强战略决策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
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专项评审;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
程序包括:
(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报告的发展规划、重
大投资、资本运作项目的信息,参与可行性研究及有关报告、
方案、协议、合同、章程的准备和洽谈,督促有关部门或企
业备齐决策所需支撑性文件;
(二)协助有关部门或企业将决策事项报公司管理层研究、预审,
形成管理层决策文件;
(三)根据管理层决策文件及有关部门或企业草拟的议案,向战略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必要时可组织专
家评审会进行专项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或讨论结果书面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会议由召集人或二分之一以上的提名委
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
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其职责。
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
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
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者通讯表决(含
电话、电子邮件、视频、短信、微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方式;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电子邮
件等电子通信方式或者传签方式等其他方式召开或现场与其他方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
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委员未出
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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