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心科技: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10 19:29:32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实现公司治理目标,完善公司各专业系统的风险管理和流程控制,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安全性和财务信息的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指导公司各控制系统的完善和改进,管理和评估公司内部各控制系统的有效和完整。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股东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第二章 内部控制管理
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公司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五)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包括如下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三)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四)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五)内部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通过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重大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一节 环境控制
第八条 环境控制包括授权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
第九条 授权管理以“集权有道、分权有序、授权有章、用权有度”为原则,采取逐级授权、分权、权责利相结合的授权管理方法。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各部门实行目标经营责任制管理。
第十条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应为公司营造科学、健康、创新、富有活力的人力资源环境,其内容包括招聘管理、薪酬管理、培训管理、休假管理和离职管理等,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细则并负责具体实施和改善。
第二节 业务控制
第十一条 业务控制指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专业系统的特点和业务需要,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操作流程或岗位手册,以及针对各个风险点制定必要的控制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专业系统的风险状况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程序,并负责各自专业系统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针对销售环节、采购环节、生产制造环节、产品研发环节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程序,并负责各环节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公司应参照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节 会计系统控制
第十五条 会计系统控制分为会计核算控制和财务管理控制,由公司财务部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公司会计准则、
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会计信息报送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作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依据。
(二)公司设财务总监,由公司董事会任免,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公司财务部应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会计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公司在强化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建立计划和预算管理体系,强化会计的事前和事中控制。
(五)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对各项经济业务的开支权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和划分。
(六)公司资金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系,财务部应制定资金管理与融资管理等相关制度。
(七)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货币资金、票据、存货、固定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各项资产的购置、保管、处置等通过制度进行约束,对各项资产库存状况的进行实时跟踪,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盘点,从中发现差异,找出差异产生的原因,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对外担保内部控制体系,应在公司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金额相当。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公告。
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相应职权部门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开户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应由内审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四节 信息传递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
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节 内部审计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人员应具备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和忠诚、勤勉、敬业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掌握审计、会计或其他专业的理论和实务,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在调查研究、审查取证、分析判断、文字表达等方面具有较强的能力;且至少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还应重点对公司层面制度流程、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重大资产安全、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经营活动、高风险经营领域进行审计监控;重点对公司职能部门人员及下属单位职业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