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日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10 17:38:19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48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监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2:30 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0 日 9:15-15:00 任意
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国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6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17,757,5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66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7,430,1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76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327,33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25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474,5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9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16,808,80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4%;724,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1%;223,800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13,525,8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457%;724,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081%;223,800 股弃权。
(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15,902,20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61%;1,834,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73%;20,800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12,619,2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1823%;1,834,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740%;20,800 股弃权。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15,898,40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49%;1,835,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76%;23,800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12,615,4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1561%;1,835,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795%;23,800 股弃权。
(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15,899,20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52%;1,834,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73%;23,800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12,616,2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1616%;1,834,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740%;23,800 股弃权。
(五)《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15,829,30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2%;1,904,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93%;23,800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12,546,3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6787%;1,904,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569%;23,800 股弃权。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颜飞律师、鲁欣慧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