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龙建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时间:2025-10-10 17:34:50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
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董事人数少于 8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时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本公司股东会;“股东”
指本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
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计算二十日和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
前款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收到该通知。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
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也可以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决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审议批准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可以是标的不相关项目累计)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事项。
本规则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对公司自身项目(指同一项目)投资(如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投资项目。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如股权、债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投资项目。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融资及贷款额度、自身资产抵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交易的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事项。
(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捐赠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事项。
(二十二)除前二十一项规定外,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事项;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事项;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事项;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