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运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10 17:26:03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担任,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一名。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
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委员。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公司分管投资的主
管领导担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秘书机构,负责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负责办理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投资、资本运作等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以下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决策:
1、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收购兼并)单次涉及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以下(含 2%)的交易事项做出决策。
2、对于超过上述决策范围的,应当报董事会批准。如属于在上述范围内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须报董事会批准的投资事项,则应报董事会批准。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
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事项由委员会审议后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根据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完成前置审议后,由工作
组正式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十三条 工作组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组
织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对项目进行讨论,形成书面决策性文件。对于单次涉及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以上(不含)的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召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非隶属于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
未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