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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视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09 19:20:48

证券代码:001229 证券简称:魅视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4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0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14:
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9 日上
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 83 号—魅视科技(AVCiT)大厦 16 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7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71,360,4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60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72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766,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6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60,837,2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回购股)的60.837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3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10,523,2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232%。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344,9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3%;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4%;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76%;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66%;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344,0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0%;反对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7%;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01%;反对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41%;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344,0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0%;反对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7%;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01%;反对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41%;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342,0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5%;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92%;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50%;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8%。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346,1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0%;反对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7%;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41%;反对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41%;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8%。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344,1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2%;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5%;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32%;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50%;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8%。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342,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5%;反对 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31%;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53%;反对 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29%;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8%。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344,1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2%;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5%;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32%;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50%;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聂明,方海燕;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公章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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