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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09 18:59:55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1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
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的高度认可,为进一步支持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升投资者信心,拟直接或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投
资公司”),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起 6 个月内,以不限于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不超过 4 亿元。
2.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公司收到国家电投集团《股份增持计划
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告知函》,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收市,创新投资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8,732,65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为 1.07%,增持金额合计 20,095.56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等),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国家电投集团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增持主体及一致行动人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本次增持前,国家电投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233,272,0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4%。其中,创新投资公司未持有公司股份。
3.本次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 12 个月内,不存在披露的增持计划。
4.本次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的高度认可,进一步支持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升投资者信心。
2.本次增持计划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
3.本次增持计划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固定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起 6 个月内。
5.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增持。

6.本次增持计划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7.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收市,创新投资公司以
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8,732,65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07%,增持金额合计20,095.56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等)。本次增持主体的增持股份金额已超过了本次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增持主体及一致行动人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增持 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股)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158,884,995 4.38% — 158,884,995 4.38%
国家电投集团吉林
1,074,387,019 29.62% — 1,074,387,019 29.62%
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创新
0 0 38,732,657 38,732,657 1.07%
投资有限公司
合计 1,233,272,014 34.00% 38,732,657 1,272,004,671 35.07%
四、律师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就本次增持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上市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备查文件
1.国家电投集团《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告知函》;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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