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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试行)

公告时间:2025-10-08 15:31:42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总经理的履职行为,明确总经理的职责和运作程序,确保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国家能源办[2019]610 号)、《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试行)》(国能宁电制度〔2025〕62 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
秘书一名,财务总监一名,总工程师一名。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和有关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总工程师对总经理负责,财务总监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和董事长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负责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公司经理层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董事会可以聘任或解聘总法律顾问。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决定经理层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下同)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
第四条 下列情况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的聘任无效。经营班子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经理职务。
第五条 遵循依法合规、合理适度、适时调整、权责一
致的原则,在确保有效监控的前提下,董事会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决策事项,有条件地授予总经理以会议形式决策。
第二章 总经理职权和义务
第六条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履行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工作;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
者超越职权范围。
第八条 总经理对公司和董事会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应当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董事会决议和要求,完成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公司经营计划。
第九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
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安全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
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二条 必要时经理人员可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
经理人员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经理层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外签订正常
的业务性的资金、资产运作及经济合同。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公司经理
层成员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总经理履行以下义务:
(一)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当自身利益与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股东和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接受董事会和有关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听取董事会和有关监督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董事会的评价、考核、奖惩;
(六)提供外部董事履职所需的各项生产经营信息;
(七)按照有关规定,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工作便利和保障服务等必要条件;
(八)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公司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增强公司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九)讲求诚信,依法承担保守公司秘密义务。
第十六条 总经理决策董事会授权事项时,应当以总经
理办公会议形式集体决策。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召开
的经理层决策会议。其主要任务是研究执行公司党委会、董事会会议决定,部署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研究决定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和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总经理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时,根据需要,可委托一位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公司经理层成员。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因工作特殊需要,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可以列席。纪委书记列席会议。议题内容涉及法律问题时,总法律顾问应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等人员列席。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实行民主集
中制、集体决策。与会人员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后,由总经理作出决定。对经会议讨论尚不宜作出决议的议题,总经理有权决定适当时间另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经理层成员半数以上到
会方可召开。参加和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总经理请假。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
策事项,决策前一般应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
第二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记录,
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公司经理
层负责落实。综合管理部负责协调和督办工作。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具体事宜详见《宁夏英力
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定期在董事会会议上报告工作。
当董事会或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总经理应按照其要求报告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随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决议和要求的执行情况;
(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三)年度、任期经营业绩指标考核完成情况;
(四)资金运作和盈亏情况;
(五)重大项目投资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经理层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
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经理层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
会是否应当知道,该经理层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听取职工代表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英力
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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