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30 20:30:41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25-037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9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2202400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0 日在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5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孙泽胜先生、李忠先生、杨林先生、姜立辉先生、冷昭甲先生: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化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蜡化)是沈阳化工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至 2021 年,沈阳蜡化为满足管理及考核要求,通过在成本核算过程中人为调整原材料生产投入数量、半成品和产成品数量以及延迟确认存货的方式虚减(虚
增)营业成本,虚增(虚减)利润总额、虚减存货。上述行为导致沈阳化工 2018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8 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 129,914,310.43 元,虚增利润总额 129,914,310.4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80.44%、虚减存货 509,093,316.68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5.57%,虚增预付
账款 341,572,381.06 元,虚减应付账款 297,435,246.05 元;《2019 年年度报告》
虚减营业成本 204,499,039.16 元,虚增利润总额 204,499,039.16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9.40%,虚减存货 95,200,598.29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07%,虚增预付账款 4,906,840.59 元,虚减应付账款 424,707,107.30 元;《2020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 104,227,790.91 元,虚增利润总额 104,227,790.9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9.14%,虚减存货 586,977,348.95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5.61%,虚增预付账款 1,025,618,489.46 元;《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成本147,757,481.31 元,虚减利润总额 147,757,481.3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0.11%,虚增存货 290,883,659.19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2.88%。沈阳化工已披露相关公告对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另查明,当事人主动供述相关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
上述违法事实,有沈阳化工相关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沈阳化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孙泽胜在 2018 年任沈阳化工总经理兼董事期间,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利润数据异常情况;在 2019 年至 2021 年任沈阳化工董事长兼总经理、沈阳蜡化董事长、执行董事期间,全面负责沈阳化工和沈阳蜡化的经营管理,决策指挥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事项。孙泽胜未能保证沈阳化工《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阳化工时任总会计师李忠主管沈阳化工会计工作,组织实施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事项,未能保证沈阳化工《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阳化工时任董事、沈阳蜡化时任总经理杨林,负责沈阳蜡化生产经营工作,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生产经营情况,未能保证沈阳化工《2019 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沈阳化工时任董事,沈阳蜡化时任总经理姜立辉,负责沈阳蜡化生产经营工作,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生产经营情况,未能保证沈阳化工《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沈阳蜡化时任财务处负责人冷昭甲,负责沈阳蜡化财务工作,具体实施了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行为,与前述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孙泽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忠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四、对杨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的罚款。
五、对姜立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的罚款。
六、对冷昭甲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孙泽胜作为沈阳化工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沈阳蜡化时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孙泽胜采取 8 年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李忠作为沈阳化工时任总会计师,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李忠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按照《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8.1 条“上市公
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综上,结合公司本次收到的《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5.2 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8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第 9.8.1 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公司本次《事先告知书》所涉事项系 2018 至 2021 年度财务指标虚假记载问
题,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及整改,并已于《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6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及 2023 年 7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
网上披露了《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对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事先告知书》中所涉事项均已整改完成。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市场及客户有序拓展,融资情况稳定。公司对《事先告知书》所涉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将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会计准则等相关管理要求的培训学习,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