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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武纪: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30 17:38:23
证券代码:688256证券简称:寒武纪公告编号:2025-058
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69 号),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334,946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95.0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985,327,168.9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32,171,304.93 元(不含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53,155,863.9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5]29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设立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5 年 9 月 30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签约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或“本协议”),本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本次增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在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下,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面向大模型的芯片平台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11050110477009000806
中科寒武 公司北京学知支行
纪科技股 面向大模型的软件平台项目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37417500196082174
份有限公 九龙山支行
司 补充流动资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0701012003165986
北京广安门支行
注: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知支行开设账户,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中关村分行签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知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中关村分行下辖网点。
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安门支行开设账户,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签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安门支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辖网点。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签约银行、中信证券就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分别设立了专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根据“面向大模型的芯片平台项目”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为例,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 、 甲方 已在 乙方开 设募 集资金专项 账户( 以下简 称“ 专户”),账号为
1105011047700900080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面向大模型的芯片平台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捷、侯理想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特此公告。
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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