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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传媒: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30 16:23:45

证券代码:600825 证券简称:新华传媒 编号:临 2025-018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以通
讯方式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梳理,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二、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情况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修订情况如下:
1、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不再逐条列示;
2、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涉及删除监事的条款不再逐条列示;
3、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及文字、标点符号进行了优化调整和修改,不构成实质性修订,不再逐条列示。
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法利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 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本章程。 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
951 号 951 号
邮政编码:200240 邮政编码:20024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5681G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新增 承担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
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
新增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票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份的活动。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年内转让给职工。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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