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9 20:27:45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25-048
债券代码:148437 债券简称:23 新化 K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泰化学”)于2025年9月
29日召开八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中
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
行了修订完善。
《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
解任,《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
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二、《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表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董事长职务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
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 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 的活动,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 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
作经费,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注册资本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为 6,000 万元,股份总数为 6,000 万股普通 数为 6,000 万股,每股金额为 1 元, 公司
股,其中主发起人新疆化工(集团)有限 发起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责任公司以经营性资产及部分货币形式认 和出资时间如下:
购 4,195 万股,占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的 认购股
69.92%;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以现金出 占总股 出资方 出资时
发起人名称 数(万
本比例 式 间
资认购 1,050 万股,占公司设立时股份总 股)
数的 17.5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改造 经营性
公司以现金认购 595 万股,占公司设立时 新疆化工(集团) 2001.12.
4,195 69.92% 资产和
有限责任公司 14
股份总数的 9.92%;新疆准噶尔生态工程 现金
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 95 万股,占 乌鲁木齐环鹏有 2001.12.
1,050 17.50% 现金
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的 1.58%;新疆盐湖 限公司 14
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认购 65 万股,占 新疆维吾尔自治
2001.12.
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的 1.08%。 区技术改造投资 595 9.92% 现金
14
公司
2003年6月公司增资扩股7,600万股, 新疆准噶尔生态
2001.12.
股份总数由6,000万股增加到13,600万股, 工程股份有限公 95 1.58% 现金
14
公司发起人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
司以实物出资,认购 1,245 万股,共计持 新疆盐湖制盐有 2001.12.
65 1.08% 现金
限责任公司 14
有 5,44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0.00%
(现该公司已将其持有的 4,080 万股股份 合 计 6,000 100.00%
划转给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划转后,
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1,360 万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中国化工新
材料总公司持有 4,080 万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的 30%);发起人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
司以现金出资认购 1,450 万股,共计持有
2,5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8.38%;
发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改造投资公
司以现金出资认购 505 万股,共计持有
1,1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8.09%;发
起人新疆准噶尔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放
弃此次认购,共计持有 95 万股,占公司股
份总额的 0.70%;发起人新疆盐湖制盐有
限责任公司放弃此次认购,共计持有 6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48%(2005 年
2 月该公司已将股份全部转让给自然人巩
维平持有);新疆三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
现金出资认购 2,5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 18.38%;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 1,000 万股,占总股
份总额的 7.35%;新疆三河石油燃料有限
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 900 万股,占股份总
额的 6.62%(2006 年 3 月该公司已将股份
全部转让给新疆中原富海投资有限公司持
有)。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