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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9 20:16:16

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5051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9月2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9月29日在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天庆先生主持,会议审核了如下决议:
1、审核《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监事会同意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
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监事胡天庆先生、林芬娟女士、徐小军先生参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关联监事回避后,监事会的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半数以上,监事会无法做出有效决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审核《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能够确保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监事胡天庆先生、林芬娟女士、徐小军先生参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关联监事回避后,监事会的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半数以上,监事会无法做出有效决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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