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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宝实:社会责任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29 20:16:16

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社会责任,是指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等。
第二条 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同时,
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三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
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和著作等知识产权,不得从
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五条 公司应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平、公正对待所
有股东及债权人,切实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六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
并尽可能采取合适方式,促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相关业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认真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的透明度,确保股东及债权人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对可能影响公司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
法,根据公司经济效益情况,制定切实合理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公司市值管理,塑造良好市场形象,保障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第八条 公司要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资产、资金安全,
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
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贯彻人力资源政策,保护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保持工作岗位相对稳定,积极促进充分就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
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
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十二条 公司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维护职工尊严,不得
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
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
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四章 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公司应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
得依靠虚假宣传和广告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公司应敦促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对拒不改进的供应商应拒绝向其出售产品。
第十七条 公司要建立有关制度,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
职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要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个人
信息,未经授权许可,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十九条 公司应善待合作伙伴。本着平等诚信、优势互
补、合作共赢、绿色发展的原则,与合作伙伴建立长期、高效、友好的合作关系,努力构建全方位公开透明的利益共同体,以合作共赢的成长发展理念谋求与合作伙伴共同发展。
第二十条 公司在履行供应商、客户权益保护方面的社会
责任时,按照公司内部的供方控制程序、采购控制程序、服务控制程序、质量信息控制程序等制度执行。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 公司要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
政策,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公司要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以及技
术和财力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环境保护政策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符合所有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减少废料的产生,并尽可能对废料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
(三)尽量避免产生污染环境的废料;
(四)采用新的技术、设计和环保材料,节约能源、减少废料产生;
(五)尽量减少由于公司的发展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六)为职工提供有关保护环境的培训;
(七)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要尽量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
量少的设备和新工艺,使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四条 排放污染物的控股子公司,应依照国家环保
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部应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
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主动接受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
管理,对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严格履行。
第六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公
司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和工会组织负责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
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
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七章 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
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形成社会责任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披露。
公司可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社会责任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社会责任履行状况是否与《规范运作指引》存在较大差距及原因说明;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
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于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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