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宝实: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29 20:15:48
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夏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监管体系,防范公司财务风险,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
司及各级全资子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控股子公司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准则的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基础财务工作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原则。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第
一负责人,对所在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完整性负责。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料以及其他财务报告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六条 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具
体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四)重大资产收购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五)对外股权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和风险投资;
(六)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其章程
或相关制度规定,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财务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公司设置财务总监。公司财务总监是财务工作
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司所有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财务总监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子公司由于管理需要或其他原因暂未设置财务总监岗位的,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代为履行职责。
第九条 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
权限包括: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等的规定,监督和审批所在公司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可能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有权提请公司按规定处理;
(二)负责组织所在公司的会计核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统一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符合会计制度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予以纠正;
(三)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具体组织落实和监督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财务预算、计划、方案等,对于偏离预算、计划和既定方案的经济事项有权予以纠正或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定期组织完成公司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工作;
(四)负责所在公司资金的筹集、回收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障公司项目建设和日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负责所在公司的资产价值管理,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侵害公司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参与所在公司的经营计划、项目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签订、资产购置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研究,
为公司的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
(七)负责所在公司的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做好税务筹划,合法降低税务成本;
(八)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九)负责对所在公司财务部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十)监督和管理所在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配合内外部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十一)负责所在公司财务信息化建设工作,有效提升财务工作效率;
(十二)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根据业务情况配备相应专职
财务人员。财务部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落实财务会计核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协助财务总监完成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与所任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违反财经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公司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财务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 财务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相互制衡、相互协调。会计人员任用实行回避制度,企业负责人近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必须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会计人员不得从事现金收付和票据结算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
业技术资格,具有扎实的财会知识、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和相应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会计工作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财务人员
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
(一)交接原则。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未办妥交接手续的, 原则上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移交过程由其上级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二)交接程序。
1.移交人员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应当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2.移交人员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点收。特别是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明细等要与总账、银行对账单等核对一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不一致或相关资料出现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3.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网银 U 盾等其他实物
必须按件交接清楚;重大待办事项、重大未结事项须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4.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企业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肆份,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5.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会
计准则及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按照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订和变更需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董事会决定,变更事项金额达到特定标准的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独立设置账簿,独立核算
盈亏。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符合会计主体认定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独立设账核算。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的规
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
格式要求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编制,并经本单位的财务部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和盖章,各签字盖章的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第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须由国家认定资质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审计。财务报告正式对外披露时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除正常的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
第十九条 财务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
务情况选择合理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会计科目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
(三)实用性原则。会计科目应符合公司自身特点,满
足公司实际需要。
(四)当会计环境发生变化时,会计科目也应随之作相应的调整,以便及时全面地反映经济活动,会计科目的变更由主管会计提出申请,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执行。
第四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通过财务预算的编
制、审批和执行,严格控制各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公司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组织、逐级落实
的原则。公司须按照统一的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要求编制和上报财务预算。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的预算编制工作,按时完成公司下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二十二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既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预算目标要求,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
第二十三条 财务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公司应分
解各项预算指标至各层级、各部门,明确预算执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变化、经
营计划改变、项目开发、销售进度变化等致使实际情况与预算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偏离的,履行决策程序后可调整预算。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发行企业债券、
银行贷款、发行信托基金、少数股东投入及接受其他单位提供资金、票据贴现、销售回笼等方式筹集投资和经营所需的资金,并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资金的筹集应根据投资和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尽量避免资金闲置,并严格控制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严禁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资金实行统一调控、分级管理制度,
各级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统一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下年度公司整体的资金预算。控股子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控股子公司的资金预算须与公司的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条 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公司应严格执行,认
真组织落实,做好资金筹集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