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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宝实: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29 20:16:16

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年报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查
阅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主要会计报表中的财务数据以及年度报告中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主
管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各职能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上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
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无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
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
任追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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