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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宝实: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29 20:16:16

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融资管理,规范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
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融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全面
预算,拟订融资方案,明确融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
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融资活动。
第五条 涉及关联方融资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执行。

第六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其
原则为:
(一)合法性原则。公司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统一性原则。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三)效益性原则。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多种融资方案进行综合评估,采用合理融资方式,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四)安全性原则。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适量性原则。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资金预算,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八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融资事项做出决策。
公司证券合规部负责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方案的研究、制定、申报及实施工作。公司财务部负责间接融资和证券市场外的直接融资方案的研究、制定、申报及实施工作。
第九条 财务部、证券合规部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分析
公司融资结构,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及重大项目融资方案(包括融资额度、融资形式和资金用途等),并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
(二)负责组织实施债务性融资的具体工作;
(三)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正确,合法,有效进行;
(四)做好融资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证券合规部分别根据年度及中长期
融资方案,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权益性融资方案的可行性调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实施权益性融资及债券融资的具体工作,负责融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融资方案实施前后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融资方案由财务部、证券合规部组织人员进行
可行性论证编制融资方案可行性分析报告:
(一)评估融资方案是否符合企业整体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融资规模是否适当。
(二)评估融资方案是否具有经济性,是否以最低的融资成本获得了所需的资金,是否还有降低融资成本的空间以及更好的融资方式,融资期限等是否经济合理,利息、股息等水平是否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三)对融资风险进行评估,对于利率、汇率、货币政策、宏观经济走势等重要条件进行预测分析,对融资方案面
临的风险做出全面评估,并有效地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行使对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监督
检查权。
第三章 决策和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证券合规部每年应编制融资计
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融资金额、融资理由、融资方式及资金用途等;
(二)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及担保内容;
(三)还本付息计划或股息政策等的建议;
(四)融资前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及对未来收益的影响;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融资的决策程序: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审批;
(三)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财务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审批权
限:预算内贷款业务由总经办批准,预算外贷款业务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融资租赁的审批权限:
(一)融资租赁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
(二)融资租赁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超过 30%的,由股东会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权益性融资和发行债券,由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需
同时按照《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贷款及发行债券融资的,由财务部
根据批准的融资方案,制定严密细致的融资计划,通过融资计划,对融资活动进行周密安排和控制。融资计划应当包括具体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参与的部门人员等内容。股权性融资的,由证券合规部根据批准的融资方案,制定严密细致的融资计划。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批准的融资方案和融资计划,
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筹集资金。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应当重点关注利率风险、融资成本、偿还能力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发行股票应当重点关注发行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公司控制权风险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并按照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经合同评审会签程序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公司授权代表签署融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时,应持有公司出具的书面授权书,授权书应明确授权事项、金额、期限及签署人身份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银行借款方式融资的,应当与有
关金融机构进行洽谈,明确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
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借款合同,据此办理相关借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发行债券方式融资的,财务部在发
行债券的融资方案得到批准后,按融资计划组织与投资者(或承销商)商定债券发行协议,办理债券发行手续。财务部应当合理选择债券种类,对还本付息方案做出系统安排,确保按期、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权益性融资方式融资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符合融资条件和要求。
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经过股东会批准,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由保荐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确保符合股票发行条件和要求。经过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程序审核后,由证券合规部操作股票增发。
定向增发股票的,由证券合规部进行调研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定向增发方案,公司与投资者签订附有生效条件的协议,报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证券合规部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经审核后,由证券合规部办理股票增发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融资方案确定的用途使
用资金,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防范和控制资金使用的风险。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
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向资金提供方披露变更原因及影响,必要时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债务偿还和股利支付环节的
管理,对偿还本息和支付股利等做出适当安排。按照融资方案或合同约定的本金、利率、期限、汇率及币种,准确计算应付利息,与债权人核对无误后按期支付;选择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兼顾投资者近期和长远利益,避免分配过度或不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融资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建
立融资业务的记录、凭证和账簿,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正确核算和监督资金筹集、本息偿还、股利支付等相关业务,妥善保管融资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入库凭证等资料,定期与资金提供方进行账务核对,确保融资活动符合融资方案的要求。
(一)财务部应根据签署的融资(银行借款、债券等)相关合同等文件以及取得的资金到账的凭据进行会计处理。财务部登记融资(银行借款、债券等)台账。根据融资(银行借款、债券等)台账记录的借款金额、利率计算应付利息,编制利息计提凭证;当收到银行提供的结息单后核对银行利息和公司计算利息金额是否一致,核对一致后编制利息支付凭证。
(二)银行借款、债券筹资、股权筹资业务,由财务部每季度就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与控股子公司进行内部对账,形成筹集资金使用情况对账记录,提交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并
签字。
(三)财务部负责与融资活动相关的重要文件的归档保管工作,如合同、协议、凭证等,需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以备查用。相关业务完结后交档案室保管。
(四)融资(银行借款或债券)到期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会向公司发出借款或债券偿还通知,财务部根据融资台账核对偿还日期、本金和利息计算的准确性,核对无误后提出付款申请;经执行付款审批程序后予以付款。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内部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融资活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情况;
(二)融资方案的合理合法和风险效益情况;
(三)融资活动的执行过程和实施进展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融资活动相关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的签署和保管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融资活
动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纠正或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制
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擅自以公司名义签订融资合同的,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相关人员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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