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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慧康: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9 20:05:31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绩效,规范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对外公共政策、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社会及管治政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委员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
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日常事
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包括 ESG 治理愿景、
目标、政策、 ESG 风险及重大事宜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五)对公司 ESG 治理活动相关事宜的识别、评估、管理过程和 ESG 工作计
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司围绕 ESG 工作目标开展工作进行指导,并评估公司ESG 工作实
施绩效,并就绩效表现提出优化建议;
(七)对公司年度 ESG 报告及其他 ESG 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确保 ESG
报告及其他 ESG 相关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
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
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必要时,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
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前”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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