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慧康:公司章程(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9 20:05:03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
坚塔街 708 号 6 楼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股份...... 2
第一节股份发行......2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股份转让......5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6
第一节股东......6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8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9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11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2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14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6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21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21
第二节董事会......24
第三节独立董事......28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30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32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4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34
第二节内部审计......38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9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39
第一节通知......39
第二节公告......40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0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0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41
第十章修改章程...... 43
第十一章附则...... 4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由杭州创业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杭州创业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公司承继;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393934X6。
第三条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 万股,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一)中文全称: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全称:B-soft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坚塔街 708 号 6 楼
邮政编码:310053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4,912.4692 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公司称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法律、法规,自主开展业务经营,通过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大数据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专用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托实体医院的互联网医院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出版物互联网销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网络文化经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一元。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为葛航、戎华、杨慧娟、徐应江、何忠民、洪邵平、沈健、王纪娜和浙江浙大网新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由原杭州创业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总股本为 34,137,938 股,面值每股一元。上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葛航 11,018,521 32.27
2 浙江浙大网新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10,241,381 30
3 戎华 7,492,104 21.95
4 杨慧娟 1,924,138 5.64
5 徐应江 1,034,483 3.03
6 何忠民 1,034,483 3.03
7 洪邵平 502,069 1.47
8 沈健 476,966 1.40
9 王纪娜 413,793 1.21
上述 9 名发起人均以原杭州创业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截止 2002 年 3 月 31 日经合法审
计的净资产出资,由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 154,912.4692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予、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实施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二)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减资方案;
(三)公司按经批准的方式购回股份并予以注销;
(四)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