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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源化工: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29 19:58:49

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机构调研来访等行为,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目的和遵循原则
第七条 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基本目的:
(一)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四)建立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依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责任人素质要求及来访接待工作的责任划分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条 公司接待调研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接待工作。证券事务部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专业人员负责处理接待工作,接待人员均须经过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专业培训和指导。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未披露的公司业绩、未披露的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
(三)熟悉证券市场;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证券事务部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于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来访者均须签署承诺书及投资者接待登记表。
第十三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公司依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我公司。
第四章 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季度报告披露前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平等对待所有来访者,为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八条 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十九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向证券事务部进行预约,参见预约须知;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填写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签署承诺书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等相关文件。没有经过预约登记的来访者,公司不予以接待。
第二十条 公司在接待前应告知特定对象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内容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接待来访登记记录表并形成会议记录,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应自理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实施包括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五章 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董事会秘书及其指定接待人员应当按照公司实际情况,根据机构投资者拟咨询的问题提纲及专业培训要求统一回答来访者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六章 投资者接待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在季度报告披露前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公司暂缓进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三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三十二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调研纪要、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纪要、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档案,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至
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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