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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9 19:52:43

证券代码:300800 证券简称:力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7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6 人,代表股份129,657,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9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97,16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387%。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47 人,代表股份 32,492,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8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6 人,代表股份11,792,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 46 人,代表股份 11,792,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2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邹雄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9,615,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750,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38%;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9,615,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750,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38%;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9,615,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750,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38%;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9,616,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5%;反对4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751,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0%;反对 4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1%;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5.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9,614,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0%;反对4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9%;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749,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71%;反对 4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1%;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5.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9,614,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0%;反对4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9%;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749,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71%;反对 4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1%;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5.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615,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4%;反对4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750,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13%;反对 4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78%;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615,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4%;反对4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750,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13%;反对 4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78%;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周喻、梁宏辉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且出具了《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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