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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农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29 19:47:24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做到守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与投资者充分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建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五)增加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投资部应主动、及时归集各部门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数据、财务状况、诉讼进展、投资动态等关键信息,为合规开展信息披露、精准高效回应投资者关切提供支撑;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主动配合信息归集工作,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内容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所属各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结合实际情况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以及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的主要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接待来访、现场参观、座谈交流等。沟通的主要形式为: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一)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二)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三)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出席说明会。
1.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网上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2.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网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
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3.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网上投资者说明会的通知,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四)公司通过上述沟通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五)公司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六)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发布;
(七)公司通过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由董事会秘书安排专人及时查看互动平台上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不得利用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公司不得通过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八)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电子邮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九)公司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可以通过新媒
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或者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新闻媒体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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