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农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29 19:47:24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4
第一节 基本原则...... 4
第二节 一般规定...... 5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6
第一节 定期报告...... 6
第二节 临时报告...... 10
第四章 应披露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13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及相关主体行为规范...... 1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15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
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报告、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17
第三节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分公司等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 20
第六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问询和信息披露管理...... 21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24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 25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28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28第十一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
的档案管理...... 30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 30
第十三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32
第十四章 附 则...... 32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如公司相关部门、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本级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三) 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各级子公司及其负责人(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子公司”);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五)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六)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七) 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本制度、《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真实,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准确,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完整,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验。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由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可以豁免或暂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规定报送和披露。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