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农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29 19:47:57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七条 任期内如有成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成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成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因成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成员人数少于第三条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成员。若辞职导致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则在增补的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其中:证券投资部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络、会议组织、会议材料的收集整理、会议记录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前期准备、会议议题准备及战略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各项材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经董事会批准的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对公司组织架构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战略委员会决策提供支持,主要包括:
(一)协助战略委员会收集整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国内同行业发展情况等材料;
(二)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按投资管理制度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调研,收集整理用于决策的所有项目资料,组织审核、评估有关项目的可行性;
(四)投资管理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履行前置研究讨论程序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管理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应于召开前 3 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公司 OA 办公系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投资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