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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王生物: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修订草案)

公告时间:2025-09-29 19:33:58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
括续聘、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程序,披露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经董
事局、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局及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业务。
第 3 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局、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 4 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5、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 5 条 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法律法规及《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局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 6 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按照公司有关招标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局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 7 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 8 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局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局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局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局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局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 9 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 10 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一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局审议决定。
第 11 条 董事局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局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 12 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规定,对董事局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 13 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
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会,并与公司年度股东会决议一并披露。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 14 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局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 15 条 董事局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
见。
第 16 条 董事局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局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 17 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
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 18 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 19 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局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 20 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
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 21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 21 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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