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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金轮:关于金轮转债到期兑付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9 19:24:04

证券代码:002722 证券简称:物产金轮 公告编码:2025-076
债券代码:128076 债券简称:金轮转债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轮转债到期兑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金轮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14 日
2、“金轮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10 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3、“金轮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5 年 10 月 15 日
4、“金轮转债”最后交易日:2025 年 10 月 9 日
5、“金轮转债”停止交易日:2025 年 10 月 10 日
6、“金轮转债”最后转股日:2025 年 10 月 14 日
一、“金轮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514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公开发行了 214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
行总额 21,400 万元。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9〕707 号”文同意,公司 21,400 万元可
转债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金轮转债”,
债券代码“128076”。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
结束之日(2019 年 10 月 18 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
日止,即 2020 年 4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初始转股价格为 14.96 元/
股。
二、“金轮转债”到期赎回及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为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利息)。“金轮转债”到期合计兑付 110 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三、“金轮转债”停止交易相关事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规定,上市公司在可转债转股期结束的 20 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 3 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可转债将在转股期结束前的 3 个交易日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事项。
“金轮转债”到期日为 2025 年 10 月 14 日,根据规定,最后一个交易日为
2025 年 10 月 9 日,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简称为“Z 轮转债”。“金轮转债”将
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开始停止交易。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 2025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金轮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金轮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 13.34 元/股。
四、“金轮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
“金轮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 2025 年 10 月 14 日,到期兑付对象为
截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金轮转债”持有人。
五、“金轮转债”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金轮转债”到期合计兑付 110 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到期
兑付资金发放日为 2025 年 10 月 15 日。
六、“金轮转债”兑付方法
“金轮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通过托管券商划入“金轮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七、“金轮转债”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金轮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 20%。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 2%)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金轮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金轮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10 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9.6 元(税后),最终代扣代缴金额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有关情况请咨询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缴付,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以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或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持有“金轮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金轮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0 元(含税)。
3、对于持有“金轮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的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
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金轮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4、对于持有“金轮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八、其他事项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联系电话0513-80776888 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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