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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恩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9 18:35:34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 3
第三章 董事长 ...... 8
第四章 董事会的组织机构 ...... 10
第五章 董事会的议案 ...... 16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 18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 19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 21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和表决 ...... 23
第十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 30
第十一章 决议的执行 ...... 33
第十二章 附 则 ...... 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股东会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改选董事的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拟定并向股东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事项;
(十六)决定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下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在遵循下列原则的基础上,对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审查和决策: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不损害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以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公司持续发展为中心,保证公司经营顺利,高效运行;
(四)及时把握市场机遇,灵活务实,使公司的经营决策及时有效。
第六条 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进行审查: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股东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前述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保议案时,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七条 公司发生本规则第六条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本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公司发生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六)决定下列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不含对其他企业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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