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恩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9 18:35:34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将章程中的“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删除了监事和监事会的相关内容,因新增、删减或排列条款导致的序号变动,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将按实际情况顺延或递减。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变更。除此以外,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2023 年 10 月) 公司章程(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其他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制定本章程。
范运作》”)制订本章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4,695.6862 万元。 47,839.8402 万元。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
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票,以人民
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4,695.6862 第 二 十 条 公 司已 发 行 的 股 份数 为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47,839.8402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节 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
的公司股本变更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