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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电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9-29 17:56:03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9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拔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共三名,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四)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与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或董事会工作安排,不定期召开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告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委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委员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委员工作记录及公司向委员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会议出席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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