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动力: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29 17:45:59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2025年9月29日召开的九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互相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将资金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贷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前条规定的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发生第六条规定的真实交易为基础。
第九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
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第二章规定的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公司财务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较为严重的,还应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应向黑龙江证监局报告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同时向黑龙江证监局报告,追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七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 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八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
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 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
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