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动力: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29 17:45:59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本制度经2025年9月29日召开的九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保证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全面的反映公司上一年度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在年度审计开始前与公司所聘用的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就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进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 依照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在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
(一)通过董事会秘书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委员会应对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阅,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并应督促年
审会计师在约定的时间安排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书面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的内容。审计委员会实施本条所述的沟通和督促工作时,应通过召集人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 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送交审计委员会,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不迟于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会,会议记录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在董事会召开前召开会议,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经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并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最迟应于11月底)的决议。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于每年度1月底前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运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汇报和实地考察均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审议、报送和披露工作中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按期披露年度报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除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外,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