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H股市场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9 16:57:47
此 乃 要 件 請 即 處 理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的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出售或轉讓名下所有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應立即將本通函送交買主、承讓人、經手買賣或轉讓的銀行、股票經紀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本通函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的邀請或要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碼:01088)
建議發行股份一般性授權
及
202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會通告
董事會函件載於本通函第3頁至第7頁。
本公司將於2025年10月24日(星期五)下午二時三十分,假座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鼓樓外大街19號歌華開元大酒店二層和廳召開202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會,該會議通告載於本通函第8頁至第13頁。
隨函附奉上述臨時股東會適用的回條及代表委任表格。欲出席相關會議的股東,務請按回條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回條並於 2025 年 10 月 21 日(星期二)前交回。
欲委任代表出席會議的股東,務請按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的指示填妥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須盡快且 無 論 如 何 不 得 遲 於 有 關 會 議 或 其 任 何 續 會( 視 情 況 而 定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前 2 4小時(即 2025 年10月23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的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 閣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按意願親身出席會議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2025年9月29日
目 錄
釋義 ...... 1
董事會函件...... 3
1. 緒言 ...... 3
2. 建議發行股份一般性授權 ...... 3
3. 臨時股東會 ...... 6
4. 責任聲明 ...... 7
5. 推薦建議 ...... 7
臨時股東會通告 ...... 8
– i –
釋 義
於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含義:
「A股」 指 本公司向境內投資者發行的以人民幣計值並於上海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內資股;
「《公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臨時股東會」 指 本公司將於2025年10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二時三十
分,假座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鼓樓外大街
19號歌華開元大酒店二層和廳舉行的2025年第二次
臨時股東會;
「《公司章程》」 指 《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經不時修
訂、修改或增補為準;
「聯繫人」 指 具有香港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 指 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在香港聯交所上市,A股在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H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境外上市外
資股,其於香港聯交所上市;
「一般性授權」 指 將於臨時股東會授予董事會以發行A股及╱或H股
的無條件一般性授權,詳情載於本通函所載董事會
函件「建議發行股份一般性授權」一節;
釋 義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香港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指 2025年9月19日,即本通函刊發前就確定其中所載
若干資料的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人民幣1.00元的普通股,包括A
股及H股;
「股東」 指 本公司股東;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碼:01088)
執行董事: 註冊辦事處:
張長岩 中國北京市
東城區安定門西濱河路22號
非執行董事: 神華大廈
康鳳偉
李新華
獨立非執行董事:
袁國強
陳漢文
王虹
職工董事:
焦蕾
2025年9月29日
敬啟者:
建議發行股份一般性授權
緒言
本通函旨在向 閣下提供有關建議發行股份一般性授權的進一步詳情。
建議發行股份一般性授權
為保障本公司經營業務的持續發展和股東的長遠利益,根據《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香港上市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董事會已議決建議就
審議及批准發行若干股份的一般性授權向臨時股東會提交特別決議案。根據一般性授權(倘授出),按照市場情況及本公司需要,董事會將單獨或同時發行不超過公司已發行A股股份或H股股份各自數量的20%的A股及╱或H股。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本包括16,491,037,955 股A股及
3,377,482,000股H股。待股東批准授出一般性授權後及在臨時股東會前並無進一步發行股份的情況下,董事會將有權發行最多3,298,207,591股A股及675,496,400股H股。
一般性授權的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i) 在依照下文第(ii)項所列條件的前提下,授予董事會在相關期間(定義見下
文)一般性授權,根據市場情況和公司需要,決定單獨或同時發行本公司已
發行A股及╱或H股的額外股份,並作出或授權作出可能需要行使該等權
利的相關決策(包括授權董事會於相關期間作出或授權作出可能須於相關期
間屆滿後,行使該等權利的決策)。
(ii) 由董事會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發行(不論是否依據購股權或其他原因發行)
的A股及╱或H股數量分別不超過本議案獲股東會通過時公司已發行該類
股份(不包括庫存股,如有)的20%。
(iii) 授權董事會在行使上述一般性授權時制定並實施具體發行方案,包括但不
限於:(1)擬發行股份的類別及數目;(2)定價方式及╱或發行價格(包括價
格區間);(3)開始及結束發行的日期;(4)募集資金的具體用途;(5)作出或
授權作出可能需要行使該等權利的決策;(6)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文
件、相關監管機構、上市地交易所要求的具體發行方案所應包括的其他內
容。
(iv) 授權董事會批准及簽署發行所需或相關的全部行為、文件及其他相關事
宜;審議批准及代表本公司簽署與發行有關的協議,包括但不限於認購協
議、承銷協議等。
(v) 授權董事會審議批准及代表本公司簽署向有關監管機構遞交的與發行相關
的法定文件。根據監管機構和本公司上市地的要求,履行相關的審批程
序,並向香港及╱或任何其他地區及司法管轄權區(如適用)的相關政府部
門辦理所有必需的存檔、註冊及備案手續等。
(vi) 授權董事會根據境內外監管機構要求,對上述第(iv)項和第(v)項有關協議
和法定文件進行修改。
(vii) 授權董事會批准本公司在發行新股後增加註冊資本、對《公司章程》中涉及
股本總額、股權結構等相關內容進行適當及必要的修改,並履行境內外法
定的有關批准、登記、備案手續,以及採取任何其他所需的行動和辦理任
何所需手續以實現根據本議案發行股份以及本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
(viii) 同意董事會在獲得上述授權的條件下,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將上述授
權轉授予董事會授權人士共同或分別簽署、執行、修改、完成、遞交與發
行一般性授權項下股份相關的一切協議、合同和文件。
(ix) 董事會僅在符合《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香港上市規則或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