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股份: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9-26 19:59:43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08 年 4 月 28 日 2007 年度股东大会修订;2013 年 6 月 3 日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修订;2019 年 3 月 18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修订;2025 年 9 月 26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总审计师、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对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 3~5 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精通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具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一)至(九)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九条 公司实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任制,聘任程序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意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中聘任财务总监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查后由董事会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采用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由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由董事会决定。其中解聘财务总监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查后由董事会决定。
(三)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董事长提出建议,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总审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的授权进行投资决策和资产处置等事项;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签发相关文件;
(十)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全权代表公司主持审查、签订(含授权有关管理人员签订)对内对外的经济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责任;
(十一)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遇重大紧急事项,有相机处置权,但事后应当及时报告董事长并经董事会追认。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在决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时,必须先经党组织研究讨论。
第十四条 总经理在公司资金管理、资产运作等方面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交易事项,同时满足下列相关涉及标准的由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 1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10%的,或绝对金额小于等于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 10%的,或绝对金额小于等于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低于 10%的,或绝对金额小于等于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10%的,或绝对金额小于等于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10%的,或绝对金额小于等于 100 万元。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批;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批。
(三)在年度融资额度范围内的,公司本部融资方案(包括除发行证券、债券以外的融资事项,含与融资相关金融机构中间业务费收取、低风险业务等)由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四)本部与泰达股份系统内、外单位的资金往来事项(财务资助、采购事项、财务投资、捐赠等涉及资金使用事项除外、与控股股东资金池协议审批额度外)由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五)公司预算内单笔 50 万元(不含)以内、且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累计 50 万元(不含)以内的对外捐赠。由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六)公司采购合同,200 万元以内由总经理审批,200 万元(含)至 5000 万
元(不含)的由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相关交易中单项或连续 12 个月的累计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后的交易,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上述公司资金管理、资产运作及经济合同等事项的执行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权为: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指派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相关主管工作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三)在相关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对非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有决定权;
(四)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五)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八)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二)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董事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 行使职权时不得超过权限范围,执行董事会决议时不得超越决议内容或权限的范围;
(四) 研究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五) 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确保完成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指标;
(六) 注重分析和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增强公司的应变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七) 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和管理水平;
(八)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公司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九)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十) 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