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股份: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公告时间:2025-09-26 20:00:15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08 年 3 月 2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 年 9 月 26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职能,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过程中的审查、监督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积极介入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作用,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规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报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后加强与该机构的沟通,在外部审计机构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财务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考核与选聘
第十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防范发生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总审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部、财务部、审计部负责联系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商,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