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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关于调整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6 19:38:33

证券代码:300959 证券简称:线上线下 公告编号:2025-048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组织架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公司拟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条款中仅做此调整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因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变动,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3、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无锡线上线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 公司由无锡线上线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设立,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立,在无锡市数据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110535042298。 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110535042298。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增加注册资本: 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规定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规定或股东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
的标的。 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
得转让。 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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