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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证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9-26 19:37:4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公司发展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质量和效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战略规划职能部门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
负责人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秘书,根据战略与 ESG 委员会要求,组织准备相关材料,做好相关工作。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 5-7 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
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其他委员由董事长或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行业动态及国家相关政策;
(三)对公司重大投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等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推进公司法治建设、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
(五)对公司 ESG 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包括 ESG 治理愿景、
目标、政策等;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提供研究、培训、调研等
支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 1 次。
第十一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或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召集临时会
议:
(一)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二)过半数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须在会议召开 3 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但
经战略与 ESG 委员会 2/3 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若以书面通讯方式召开应注明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材料原则上应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至迟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
会议通知发出后,经战略与 ESG 委员会 2/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议案,以及取消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视频、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方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并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或弃权,反对或弃权的委员须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人员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ESG”,是指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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