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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金控: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6 19:25:53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25-041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时生效,公司将申领新的营业执照。
2.公司完成相应变更登记后,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证券简称相关事宜。
3.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同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监事会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监事会及监事,由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责。《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在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 年 1 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于 2024 年 1 月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待公司吸收合并
国盛证券获得批准且办理完成相关事宜后启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吸收合并完成后,作为上市证券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成员由 9 名调整为 11 名,并对公司注册地址进行变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相关意见,对经营范围的表述进行修改,经营范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版本为准。
结合以上情况,现对《公司章程》进一步修订完善,对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相应更名。《国盛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10 月)》及其附件自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
本次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相关登记备案等事宜,具体修订内容以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附件: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3.《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特此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 年 1 月修订)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10 月拟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为维护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简称《证券法》)、《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 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 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股,于 2012 年 4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2 年 4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202【】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国盛 2025 年 2 月 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229 号文核准,
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原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原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
为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为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昌市西湖区雷池路 666 号中海朝阳郡 熙岸 26 栋 2 公司住所: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 1888 号华侨城五期云域 9 栋 1
楼,邮政编码:330000。 楼 108 室,邮政编码:330000。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股东以其认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中对控股子公司适用的条款,应在控股子公司相关的法人
本公司章程中对控股子公司适用的条款,应在控股子公司相关的 治理文件中体现。本公司有权监督控股子公司的执行情况,若本公司
法人治理文件中体现。本公司有权监督控股子公司的执行情况,若本 向该控股子公司委派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该等董事、监公司向该控股子公司委派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该等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控股子公司执行。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控股子公司执行。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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