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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6 19:25:53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5—68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26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26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栋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明成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66人,代表股份273,017,86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98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270,832,2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754%;网络投票 的 股 东 258 人 , 代表 股 份 2,185,62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4%。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260人,代表股份2,254,62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9,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8人,代表股份2,185,62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72,478,6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5%;反对34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1%;弃权1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15,4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847%;反对34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53%;弃权1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续聘二〇二五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72,435,1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6%;反对40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8%;弃权181,7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671,9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64%;反对40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812%;弃权181,7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24%。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72,474,9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1%;反对34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9%;弃权19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11,7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206%;反对34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442%;弃权19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5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刊载于2025年9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4、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72,491,4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2%;反对34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5%;弃权18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28,2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525%;反对34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152%;弃权18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文刊载于2025年9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5、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72,454,7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8%;反对38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5%;弃权179,3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691,5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258%;反对38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183%;弃权179,3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5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刊载于2025年9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6、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72,491,9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4%;反对33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5%;弃权194,0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28,7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757%;反对33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64%;弃权194,0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79%。
表决结果:通过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全文刊载于2025年9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7、关于修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72,665,5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0%;反对33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5%;弃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902,3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744%;反对33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712%;弃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严君、陈志勇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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