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务:重庆水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5-09-26 19:13:13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2025 年 10 月 16 日
目 录
议案一: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公司 2025 年度中
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议案二: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内部
治理制度的议案 ......3议案三: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24 年度薪酬分配
方案的议案 ......28
议案一: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
公司 2025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2025 年上半年利润实现情况与后续资金安排计划,公司拟订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2025 年 1- 6 月,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57,924,018.99 元,母公司净利润为 241,445,247.39 元。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 公 司 报 表 中 期 末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4,587,398,028.06 元,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783,764,211.60 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026 元(含税)。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
司 总 股 本 48 亿 股 , 以 此 计 算 合 计 拟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124,800,000.00 元(含税)。本次中期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本次拟派发现金股利的金额占合并报表口径当期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 27.25%。在实施权益分派时,如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按照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
以上议案,请审议。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议案二: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对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修订,及重新制定部分公司制度,具体制定及修订制度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1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修订
2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制定
3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以上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拟修订方案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备注
第一条 为保证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保证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依 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依
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事程序,完善独立董事制 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事程序,完善独立董事制
度,提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发挥 度,提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董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董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重庆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4 年修订)》和《重
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
定本规则。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2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修订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七) 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其他人员;
(九)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市规则》或 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 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前款第四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
照《上市规则》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九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第九条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 修订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举决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事会审议: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