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汽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告时间:2025-09-26 18:26:12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解除。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成员
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 发生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形,由董事会
根据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
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和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职责:
(一)审核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提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内审机构负责人;
(五)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六)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七)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八)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九)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业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本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七)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
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对于
紧急或特殊事项,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聘任或者解聘内审机构负责人;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七)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八)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九)注册会计师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计划;
(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十一)关键审计事项沟通;
(十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其中第(一)至(七)项,经审计委员会决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原则上于会议召开3日
前送达各委员会成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书面签署文件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
成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纪要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出席人员;
(二)会议议程;
(三)会议表决结果;
(四)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成员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成员行使表决权。关联成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审计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
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支撑部门职责:
(一)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及召开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与审计委员会成员、聘请
的外部专家或者中介机构之间的联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须按相关规定和权限范围,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批准或交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均由内部审计部门
负责保存和归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