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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德: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6 18:25:44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联络人;
(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往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
子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及其持
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分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3项至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所述指标的数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2)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计算;
(3)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4)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5)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6)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属单位发生的或者上述所属单位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内部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上述第(四)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
(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结果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标准的,适用上述第1项规定;
(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四)项的规定。
(九)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8、公司经营情况、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产品采购价格和方式、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3、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4、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
15、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
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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