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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德:奥瑞德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6 18:25:07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5-042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废
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十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制定、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再适用,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将继续履职至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基于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拟修订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代表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章程》最终变更结果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结果为准。
三、修订、制定、废止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其中本次修订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制定的《舆情管理制度》涵盖了《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人管理制度》《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内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涵盖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故本次以上五个制度一同废止。具体如下:
是否需提交
序号 制度名称 具体情况
股东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 是
4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修订 是
5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是
6 《独立董事制度》 修订 是
7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修订 否
8 《总经理工作条例》 修订 否
9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10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1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3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4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6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7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8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9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0 《董事会提案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内部控制制度》 修订 否
2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制定 是
23 《子公司管理制度》 制定 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24 制定 否
理制度》
25 《舆情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6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以上制度全文请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6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程。
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
定代表人。 公司事务的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2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4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公 束力。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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