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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江生物: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6 17:05:03

证券代码:688317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公告编号:2025-054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注册(证监许可[2020]3214 号《关于同意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4,867.6088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43.22 元,募集资金合计 210,378.0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94,232.1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第 0039 号)。
二、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业务需要,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大道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用于募投项目“日本智能化制造项目”的资金拨付和使用。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大道支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类别
上海之江生物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21909460410001 专户
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海浦东大道支行
三、 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大道支行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1909460410001,截至 2025 年 9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日本智能化制造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莉、陈邦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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