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9-25 21:13:39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改)
本公司现行章程经1992年7月18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995年8月20日股东大会、1997年5月20日股东大会、1998年5月26日股东大会、2000年4月18日股东大会、2002年4月23日股东大会、2002年9月17日股东大会、2004年9月17日股东大会、2005年5月26日股东大会、2006年10月24日股东大会、2007年9月18日股东大会、2009年5月22日股东大会、2009年12月22日股东大会、2012年8月24日股东大会修改,股东大会授权2012年9月25日董事会修改,2012年12月21日股
东大会修改,2014 年 5 月 23 日股东大会修改,2015 年 10 月 16 日股东大会修改,
2017 年1月23日股东大会修改,股东大会授权2017年2月22 日修改,2018年5月18日股东大会修改,2019年2月18日股东大会修改,2020年9月 18日股东大会修改,2022年1月24日股东大会修改,2024年4月26日股东大会修改,提交2025年10月15日股东大会审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
第三节 股份转让......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4
第一节 股东......4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6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7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9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0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11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3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15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15
第二节 董事会......17
第三节 独立董事 ......20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22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23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25
第二节 利润分配......25
第三节 内部审计......28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8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29
第一节 通知......29
第二节 公告......30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1
第十章 修改章程......33
第十一章 附则...... 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西安市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经陕西省西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市体改字〔1992〕033号】批准,由原西安市民生百货大楼改组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220603356T。
第三条
公司于1992年5月1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西银发[1992]第071号文件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 万股,于1994年1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CCOOP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解放路103号;邮政编码:7100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佰捌拾亿伍仟捌佰零陆万叁仟叁佰伍拾肆元(¥18,058,063,354.00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经营,满足消费者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为投资者谋求最大利益。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卷烟、雪茄烟的零售。仓储服务;文化娱乐服务;旅馆;理发美容;浴池;洗染;汽车清洗装潢;租赁;汽车出租;人力资源中介服务;饮食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一般经营项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皮革制品、钟表眼镜、金银饰品、珠宝玉器、工艺品、文体用品、办公家具、家具、五金交电、家用电器、照相器材、运动器材、通讯器材、电子计算机及零件、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洗涤用品的销售;服装干洗、服装加工销售;柜台租赁;物业管理;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械制造;摄影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日用品修理、机动车停车场。
最终以有关机构审批核准后的描述方式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西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西安民生劳动服务公司。1992年9月,发起人西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原西安市民生百货大楼国有资产折股3013.1792万股,发起人西安民生劳动服务公司以其资产折股300.3138万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000万股(不含发起人持股),每股面值1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8,058,063,354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